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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12/08
112年度臺中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放寬認定條件
一、 適用對象: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既有公共建築物。(僅適用檢查不合格案件)二、 依據:1.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及認定原則。2. 112年度臺中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三、 臺中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放寬認定條件通案性處理方式「臺中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手冊」針對檢查不合格案件,得逕為依放寬和通案的規定進行改善,免送交市府進行審認程序。此外,市府將定期且滾動式地檢討這些放寬和通案的合理性,以確保能夠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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