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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令查詢-本市無障礙改善通則查詢

臺中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放寬認定條件

一、 適用對象:
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既有公共建築物。(僅適用檢查不合格案件)
二、 依據:
1.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及認定原則。
2. 112年度臺中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
三、 臺中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放寬認定條件通案性處理方式
「臺中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手冊」針對檢查不合格案件,得逕為依放寬和通案的規定進行改善,免送交市府進行審認程序。此外,市府將定期且滾動式地檢討這些放寬和通案的合理性,以確保能夠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