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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常見問題集

Q、本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向何單位申請?

A: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

Q、加油(氣)站是否需設置無障礙廁所?

A:是

Q、何時已領得建造執照可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辦理?

A:97年7月1日前

Q、何種情形可提「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

A: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即設施確有困難者

Q、無障礙通路130公分範圍內,如需設置水溝格柵,寬度有何限制?

A:主要行進之方向,開口不得大於1.3公分。

Q、哪些建築物需要設置無障礙設施?是不是沒有身心障礙者就不用設置?

A: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公共建築物應設置行動不便者設施(請參閱法令查詢),而廣義的無障礙環境需求者,除身心障礙者外,其實還包括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意外受傷等行動不便者,任何個人都有可能使用行動不便者設施,故只要係屬上開法規適用範圍之建築物,依法皆需設置行動不便者設施。

Q、是不是所有建築物都應設置無障礙電梯?

A: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第170條對各類公共建築物應設置之行動不便者設施項目皆有明文規定,其中在該條文表格中標示「ˇ」者表示至少應設置一處,故在昇降設備欄位中未標示「ˇ」者,則無須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但其中坡道及扶手之項目,係指須設置連通至各樓層之無障礙坡道,另依內政部79年7月12日台(79)內營字第794659號函示:「對於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應設置坡道者,如該建築物有符合供殘障者使用之升降機,且能平順通達該升降機者,則可免再設置坡道,其未設有供殘障者使用之升降機者,仍應設置坡道速通各層。」故如未設置連通至各樓層之無障礙坡道時,仍須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替代。

Q、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未符合規定之場所,會有什麼處分?

A: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據此請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