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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令查詢-本市無障礙改善通則查詢

臺中市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手洗器替代洗面盆通案式替代方案

一、 適用對象:
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既有公共建築物。
二、 依據:
1.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及認定原則。
2. 112年度臺中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第1次會議紀錄。
三、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通案性處理方式
洗面盆未設置於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內 1 節,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03.2 節規定「圖表:本規範所有圖表,除非特別註明者,皆為規定之一部分。」及圖 504.1 所示,無障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洗面盆,其係考量行動不便者於使用便器或更換衛生用品後,如無法先洗手而先進行開門的動作,恐將造成門把使用時清潔衛生疑慮。
1. 無障礙洗面盆設置於通路末端時,需設計120公分的迴轉半徑。
2. 手洗器應設置於馬桶側邊且高於馬桶,符合規範附錄A102.4側向接近可及範圍高度40~120公分。
3. 手洗器旁應設置衛生紙,以利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