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建造執照係於85年11月27日前取得之建築物。
二、設施項目應設置行動不便者設施替代方式:
(一)坡道及扶手(扶手形狀):
1.適用對象:已設置扶手者
2.替代改善原則:直徑或寬度放寬為2.8~6.5公分。
(二)避難層出入口(出入口):
1.(1)適用對象:社區主要共同出入口高低差於10公分以下。
1.(2)替代改善原則:得設置坡度1:2(高⾧比)固定式三面斜坡道(加裝警示設施),材料應具備防滑材質,坡道淨寬應大於120公分,如門寬小於
120公分時則應與門同寬,兩側邊緣應有三角形斜切角處理,另應維持通行空間淨寬2.5M以上。
2.(1)適用對象:社區主要共同出入口高低差於10~32公分之間。
2.(2)替代改善原則:得設置坡度1:5(高⾧比)固定式斜坡道,材料應具備防滑材質,坡道淨寬應大於90公分,兩側防護緣高度≧5公分(加裝警示設
施),另應維持通行空間淨寬2.5M以上。並於出入口處距地面高度80~100公分之間,裝設無障礙專用服務鈴或對講機,並張貼無障礙設施標誌,於需
要使用時,由輪值服務人員隨時協助服務。
(三)昇降設備(副操作盤):
1.(1)適用對象:直立操作盤高度最高之功能鍵(所有必要使用之功能)垂直至地面距離≦160公分者。
1.(2)替代改善原則:免設置副操作盤。
2.(1)適用對象:直立操作盤高度最高之功能鍵(所有必要使用之功能)垂直至地面距離>160公分者。
2.(2)替代改善原則:應於原按鍵操作盤之壁面置放固定式可供拿取之輔具,輪椅乘坐者可以此輔具控制所有功能按鍵者,得免設置副操作盤。
(四)昇降設備(迴轉空間):
1.適用對象:出入口前迴轉空間直徑<150公分。
2.替代改善原則:應於出入口處距地面高度80~100公分之間,裝設無障礙專用服務鈴或對講機(能聯通至服務人員處),並張貼無障礙設施標誌,由
輪值服務人員隨時協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