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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令查詢-本市無障礙改善通則查詢

臺中市旅館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替代改善計畫處理原則(通案式)

一、適用對象:於97年7月1日前領得使用執照或變更為旅館用途之建築物。
二、依據:
  1.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2.103年度臺中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第6次會議紀錄
三、應設置行動不便者設施替代方式:
  無障礙停車位:
  1.替代方式:旅館無障礙停車位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得以建築物出入口距離50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之鄰近停車場替代。
  2.須遵照事項如下:
   (1)需檢附鄰近停車場租約,若該租約到期無再續約需重新檢送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合格後始可營業。
   (2)需設置於「法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外,另增設無障礙停車位,並標註為該場所專用之無障礙停車位。
   (3)於旅館出入口標示該專用停車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