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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0/12/22
臺中市旅館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替代改善計畫處理原則(通案式)
一、適用對象:於97年7月1日前領得使用執照或變更為旅館用途之建築物。二、依據: 1.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2.103年度臺中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第6次會議紀錄三、應設置行動不便者設施替代方式: 無障礙停車位: 1.替代方式:旅館無障礙停車位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得以建築物出入口距離50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之鄰近停車場替代。 2.須遵照事項如下: (1)需檢附鄰近停車場租約,若該租約到期無再續約需重新檢送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合格後始可營業。 (2)需設置於「法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外,另增設無障礙停車位,並標註為該場所專用之無障礙停車位。 (3)於旅館出入口標示該專用停車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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