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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令查詢-本市無障礙改善通則查詢

臺中市汽車昇降機作為無障礙車道通路通案式替代方案

一、適用對象:97年7月1日前領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為既有公共建築物用途之建築物。
二、依據:
  1.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2.108年度臺中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第5次會議紀錄
三、無障礙停車設施替代方式:
  1.替代方式:
   建築物受限建築基地及結構因素於原使用執照核准狀態即無設置汽車坡道者,於所屬停車空間內可提供無障礙平面停車位條件下,同意得依下列原則檢討
   後,採汽車升降機升降平台方式替代平面車道。
   (1)使用者自行駕車進入停車方式:(參考臺北市『無障礙汽車停車位已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原則』規定)
   A.為確保使用者安全,汽車升降機升降平台應設置安全防護系統,當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發出聽覺及視覺警示,使升降平台設備停止運轉,並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工編第四章之一室內停車空間之標準設置安全維護裝置(包含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及緊急求救裝置)
   B.汽車升降機升降平台內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且車台板應與室內停車場地面齊平無高差。
   (2)使用者無法自行駕車進入停車方式:(參考臺北市『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案例彙編』內容)
   因汽車升降機升降平台機械設備限制,經檢討後無法設置安全維護裝置者,得設置服務鈴並由專人協助提供代客泊車服務。
  2.須遵照事項如下:
   (1)須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標示該無障礙停車位位置及停車方式相關資訊。
   (2)應於汽車昇降機出入口明顯處標示提供專人泊車服務之資訊。